新北市銀樓業職業工會  組織章程 
87.01.04第五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91.06.13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94.12.11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98.03.26第九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100.01.09第九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100.03.10第九屆第四次臨時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105.02.28第十一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108.12.08第十二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109.06.14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銀樓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增進會員知識、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一段286巷20-1號2樓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會員互助儲蓄、醫藥衛生等事業之舉辦。
3.會員康樂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4.生產消費信用合作社之組織。
5.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6.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7.勞資之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
8.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9.職業訓練之舉辦。
10.有關保障勞工權益及提高生產效率之促進。
11.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資料統計之編製。
12.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男女從事銀樓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1.褫奪公權尚未復職者。
2.無行為能力者。
3.離職或轉業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申請書,提經組訓組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非因轉業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退會時應將退會情形報告理事會核定之。

第十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指示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監察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唯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送請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案,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常務理事)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非本業同業商業公會會員中年滿20歲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監事任期四年得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屆滿為限(本會會員代表任期四年)。
限。(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三年)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再由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事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業務,並設總務、組訓、福利三部門,每部門由理事一人至二人兼任,分別管理各部門事務。
1.總務:
(1)
掌理圖記、收發、檔案、庶務、宣傳通訊、編擬計劃、報告預算、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它不屬於各部門之事務。
(2)負責團體制服、代表大會、理監事出國及理監事自強活動等事宜。
2.組訓:
掌理會籍、編組、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活動並處理其它有關組訓事宜。
3.福利:
掌理謀求勞工福利、推行文康自強活動、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會員權益、福利
4.由理事會(或理事長)指定財會理事一名,負責工會財會工作先行審查。

第十七條
本會由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處理日常監查事務並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2.工作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3.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4.勞工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5.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6.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7.會內不動產及主要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8.所屬分會或支部之組織合併或分立。
9.會員之除名及理事會決議案之復議。
10.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11.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處理本會財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2.召開會員代表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3.辦理會員入會、出會、移轉、勞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等案經費編擬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5.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6.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7.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有計畫的推動會務。

第二十一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1.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2.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3.考核本會職員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依法設立分會支部,並劃分小組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應依法加入新北市總工會及新北市職業總工會為會員,並選舉出席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二十四條
本會如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於「重組」工會。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於特殊事故亦可邀請監事或候補理事列席。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但代表人只能受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依時親自出席理事會,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分別依次遞補之。如因故不能出席時,除請假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表出席,每一理事每次會議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人之代表不得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二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與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要議案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 六 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經常會費定每一會員每月繳納壹佰伍拾元。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有特別重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送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後始得行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參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編造月報表,送監事會審核,如會員有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工作及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以十二個月為準。

第三十五條
簽訂團體協約時,特授權理事會理事長代表行之。

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理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以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送請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1.歷任卸任理事長得聘為名譽理事長。
2.改制前卸任常務理事得聘為常年會長。
3.創會八元老卸任後得聘為常年顧問。
4.卸任理監事(不含八元老)聘為下一屆名譽顧問。
5.外聘及對工會有貢獻者聘為下一屆顧問。
以上若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會監察屬實者,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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